律師,我的工資被吃掉了嗎?
遇到任何勞資問題,可向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圖/pixabay
文/童行 經緯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最近有個客戶問我一個蠻奇怪的法律問題,今年2月他就提了離職,預計作到2月28日。但因為今年2月26日一直到2月28日剛好是連假,公司只給那位客戶2月1日到2月25日的薪水,並主張2月26日到2月28日是放假,這幾天不願意給薪。
聽到這幾天公司不願意給薪,我有點意外,明明才3天的薪水,公司居然可以用「放假」為由不願意給薪。但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依照勞基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228連假當然是內政部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這幾天依照勞基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不但應該要休假,而且那幾天的工資要照給。若公司要求員工要在228連假日上班,更要加倍給付工資。因此那間公司表示放假就可以不用給薪水,完全是違反法律規定。若雇主仍不願意發給那位客戶薪資,依照勞基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可限該公司限期給付,若仍不給付,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管機關可對公司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我在想,為何法律規定那麼明顯的東西,還是會有公司執意違法,不給加班費就是不給加班費,假日該給錢就是不給。如我這位客戶碰到的法律問題一樣,法律規定的還不夠明顯嗎?我想,最主要原因或許是許多勞工仍不知道自己有甚麼救濟的管道。
其實現在各縣市政府都已經有設「勞資爭議調解」,若遇到任何勞資問題,看看公司所在位置,即可向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只要註冊帳號,簡述一下遇到的勞資爭議問題,過沒幾天公司以及您個人都會接到縣市政府勞工局的電話,為您安排勞資爭議調解。
透過這個勞資爭議調解,其實很多公司也不敢再繼續違法了,一來他們也知道自己理虧,只是抓準一般勞工朋友不是那麼了解法律,試著鑽看看法律漏洞。二來那些公司也擔心若不依法給予勞工該得的工資,真正打起官司恐怕還是會敗訴。
最後我這位客戶,就是依照台北市政府的「勞資爭議調解」順利拿到他該拿的工資。勞工面對有錢有勢的資方,往往是處在不利的地位,也因此勞基法也越來越保護勞工,不過還是要知道基本的救濟管道。在此也提醒各位勞工朋友,不了解勞基法沒關係,只要知道「勞資爭議調解」,勞資爭議的疑難雜誌基本上都可以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