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夠嚴重的殺人不能判死刑?!

113年憲判字第8號是什麼意思 專業律師告訴你👨🏻‍💻👩🏻‍💻

🖇️原則上認定死刑合憲,但僅限於「最嚴重的犯罪類型」
也就是說只有手段夠殘酷的直接、故意殺人行為才有可能會判死刑
如果是思覺失調、精神障礙、心智缺陷
或是辨識識別能力明顯降低
就不能夠處以死刑

🖇️死刑需要所有法官都一致決定
在一般案件審理來說,只要過半數的法官同意就可以做成判決,但這次的憲法法庭認為,死刑案件的判決,需要全部的法官一致做出死刑判決,才可以處以死刑!
也就是說,在開庭的過程,只要說服一位法官不贊同處以死刑,整個案件的判決就可以免死

❣️關於死刑的存廢是各界討論不休的話題,相信各方堅持的立場都有道理,理性討論~這次的憲法判決結果,更加的保障了死刑判決過程中的程序正義,不只出於人道主義的考量,更是為了避免冤獄、冤刑的發生~但是也有部分看法會認為,這是增加了殺人犯逃死刑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