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助理的眉眉角角

什麼是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呢?

在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的先例中,有「人頭型」與「差額型」兩種類型

🔍人頭型詐領

「人頭型」是以有無實際聘用為標準,例如利用未實質擔任助理的多名親友當人頭,申報擔任公費助理。

🔍差額型詐領

「差額型」則是用低薪高報的方式,要求助理自願捐出經費

詐領助理費會受什麼處罰?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職務詐欺罪: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條規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為什麼會有詐領助理費判刑輕重不一的情況呢?

觀察過去詐領助理費的判決中,可以知道無論詐領的金額多或少

💡是否承認犯罪

💡繳回詐領金

💡有無悔意

💡詐領金用於服務選民或是私用

💡支出金額是否大於所領得的助理補助款

都是法官判刑的因素喔!

舉例來說,新北市議員周雅玲,先前被檢舉利用多名親友當人頭,申報擔任公費助理,但審判法官認為,其支出金額已大於所領得的助理補助款,可以證明助理費與議員職務有關,並非私用,因此非以貪污治罪條例,而是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判決周雅玲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

前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詐領金額是333萬5835元,但其自白罪刑並繳回不法所得,判刑結果是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而前新竹市長高虹安判決結果出爐,遭重判有期徒刑7年4個月並褫奪公權4年,詐領金額11萬6514元,相信其不承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都是影響法官判決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