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云科技技術長離職當天慘遭董事長殺害,是義憤沙人?還是故意沙人?

近日雲云科技董事長刺殺自家員工,鬧得滿城風雨,被害者更當場離世,令人唏噓。

《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及《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在主觀上必須具殺人之故意,且客觀上必須要是行為人的殺人行為導致被害者的死亡結果,但義憤殺人還必須是「當場」所為。
根據《刑法》第273條第1項義憤沙人罪之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董事長因技術長離職而心生不滿而舉刀,似乎有符合第273條所稱之「義憤」,但其實在實務上,所謂「義憤」是指基於道義之理由所生之憤慨,必須是被害人先有不義行為,且該行為在客觀上對於一般人來說,是無法忍耐而足以引發公憤之行為,才可稱為義憤。

所以說,如果僅係因金錢糾紛、私人恩怨等事由,由於是出自行為人自身之憤慨,因此並不足以稱為義憤殺人!

而早在離職前夕,技術長在社群中揭開自己在公司慘遭霸凌的經歷,董事長聞見請求對方將文章下架,卻未有回應,便於隔日掏出提前準備好的水果刀往技術長的頸部、身體連刺十多刀,致其當場身亡,令人唏噓。

隨著案件調查,董事長事先藏匿凶器、行兇位置…等諸多行為來看,幾乎可確定其預謀犯案已久,相較於現場起意的行為,惡行更為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