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扮神明要錢會構成犯罪?!

日前屏東萬巒鄉發生一起路人假扮土地公,在公共場所隨機挑選民眾討錢,因而引發討論。
根據《憲法》第13條保障人民擁有宗教自由的權利,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規定,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從而取得財物或不法利益,最重可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罰金。在實務案例中,法院會將宗教信仰及經濟活動區分開來,若行為人假藉宗教之名而行詐欺行為,故意誘使他人交付財物,就可能成立詐欺罪。
此外,宗教信仰本身屬於主觀領域,無法以科學方式驗證,因此於實務上並不構成詐術。但若牽涉具體可驗證的虛假事實(例:明知無法達成效果卻承諾一定會消災解厄)則有可能被認定違法。曾有判決指出「若行為涉及宗教活動外之經濟活動,則需要接受一般法律之規範,不能僅以宗教信仰作為抗辯理由。
簡單來說,若行為人假冒神明而主觀上存在詐欺故意,且客觀上致他人財產損失,就有可能犯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