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前後羈押標準差很大??

柯文哲事件引發熱議,今日更是第三度召開羈押庭。前兩次羈押庭分別是在遭拘提後進行,而此次則為起訴後首次召開的羈押庭。那麼,這三次羈押庭究竟有何差別?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為保全證據、預防社會危險,而將被告羈押於看守所的強制手段,而羈押可分成一般性及預防性。

一般性羈押:法官在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串供的可能性,若不羈押被告,將對追訴、審判、執行造成困難,此時法官即可依法對被告實施一般性羈押。

預防性羈押:指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以認定被告可能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基於避免危險目的而採取的手段。

檢察官於起訴前召開的兩次羈押庭,其主要目的是在確保犯罪事實查明,避免湮滅證據、串供或妨礙偵查,亦防止被告逃亡或反覆犯罪。
今日的羈押庭,則著重於保障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告逃逸或影響審判的公正性。與起訴前不同,此次庭審對湮滅證據的要求已降低,但更關注逃亡及審判公正性所面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