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竊盜對方拒絕和解,以諾為客戶獲得緩刑判決🉐

當事人為學生,因飢寒交迫、思慮不周且語言不通,在便利商店竊取價值100多元之食品果腹,經原審認定,判處當事人10日拘役。
當事人事後多次向店家致歉,並表示願意賠償店家,但因語言不通,無法清楚表達其悔意,經店家拒絕與當事人協商,才來到以諾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
雖因語言障礙導致溝通困難,但經律師研究案情與法院判決後,協助當事人向店家道歉、賠償,並向法院清楚說明當事人有經濟困難之證明及其多次努力向店家表示歉意,希望法院能考量到當事人生活不易,並願意提供義務勞務、完成精神治療、接受法治教育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等,而給予當事人緩刑判決。
最後,法院同意附條件的緩刑,命當事人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律師在本案扮演訊息的接收與傳遞者,幫助不諳中文與法律的當事人與法院間建立良好的溝通,表達自己歉意,成功讓法院接收到當事人的悔過之意,才能獲得讓當事人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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